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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燃氣安全檢查監督辦法
日期:2017-06-0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安全檢查監督工作,規范檢查監督行為,依據《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和與燃氣安全有關的燃氣規劃、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以及培訓宣傳、事故預防與搶險搶修、應急保障等的檢查監督工作。

第三條 燃氣安全檢查監督必須貫徹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屬地檢查責任、分級督查督導責任。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燃氣安全的檢查督導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轄區內的燃氣安全檢查和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的日常檢查監督工作。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五條 檢查監督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設區的市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

(二)依法依規建立健全檢查工作機制,落實檢查、督導制度;

(三)監督燃氣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落實燃氣安全責任制度、完善燃氣安全生產條件、對燃氣設施實施安全監控、巡查和維護。

(四)依法查處燃氣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五)督導責任單位實施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整改。

(六)監督有關單位和企業健全完善燃氣安全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燃氣安全宣傳工作制度;

(七)督促燃氣經營企業依法完善燃氣安全事故預防、搶險搶修、應急保障機制和措施,健全客戶服務機構、業務辦理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受理投訴和處理措施等。

第六條 檢查監督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在執行檢查監督任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檢查過程中不得越權、違反工作程序;

(三) 檢查人員必須嚴守被查單位和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依法落實燃氣安全主體責任,履行對其管理的燃氣設施設備和安全用氣進行檢查的職責。

燃氣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依規配備燃氣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搶險搶修人員,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對燃氣工程建設、設施設備運行安全進行定期檢查、檢測、檢修、更新和維護,對其負責供氣的燃氣用戶安全用氣實行定期檢查和宣傳,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燃氣。

第三章 檢查內容

第八條 上級燃氣管理部門對下級燃氣管理部門燃氣安全管理的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鎮燃氣發展規劃編制執行、工程項目審查及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對城鎮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安全風險評價企業單位資質,燃氣經營企業經營許可證,燃氣器具氣源適配性檢測及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的審查審批和監督管理情況;

(三)燃氣安全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四)組織查處違法違規建設情況;

(五)組織開展燃氣安全檢查、隱患治理、燃氣安全宣傳、人員培訓考核等工作情況;

(六)燃氣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實施和事故搶險搶修等的監督管理情況。包括:事故預案制定、演練、啟動等管理制度,事故處理報告、統計分析及事故檔案等。

第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管理的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組織開展燃氣工程建設和經營活動情況。

(二)安全生產組織保障體系建設情況。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網絡,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等。

(三)落實安全培訓、宣傳情況。主要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搶險搶修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宣傳安全使用常識,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開展情況。

(四)企業落實燃氣設施設備的檢查保護、檢測檢修、更新維護的情況。包括各類壓力容器、閥門儀表等的檢驗檢測等;

(五)燃氣儲存輸配、調壓計量、灌裝以及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情況。包括:警示標識、通訊電力、安全監控、消防設備、防雷防靜電等設施設備的配備管理等。

(六)企業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包括: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機構、計劃,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編寫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等。

(七) 落實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包括:制定修訂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專(兼)職應急隊伍、應急物資、器材準備、事故應急演練和處置等。

(八) 開展燃氣用戶安全服務情況。包括:建立用戶檔案、開展安全宣傳、定期入戶安檢、報修電話暢通及搶修及時、按與單位用戶簽訂供應合同供氣等。

(九)落實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包括:制定檢查計劃、檢查記錄完整、隱患處置及時等。

(十)依法依規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及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

第十條 對燃氣儲存輸配場站、管道等設施設備的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依規履行建設程序、辦理建設手續情況;

(二)依法對壓力容器、閥門儀表等各類特種設備進行檢測登記備案等情況;

(三)依法依規對各類人員培訓并持證上崗情況;

(四)科學編制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情況;

(五)依法依規辦理經營許可情況。

(六)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和措施配備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燃氣主管部門及不同燃氣經營企業安全檢查的具體內容和標準,主要依據《城鎮燃氣安全評價標準》、《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和《城鎮燃氣技術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等規范標準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

第四章  檢查方法

第十二條 燃氣安全檢查實行燃氣經營企業自查為主,設區的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省級抽查督導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每年的四月、九月和十二月為燃氣安全日常檢查月,由當地燃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燃氣管理部門要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對行政轄區內燃氣儲存輸配場站和其他重要燃氣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對企業檢查用戶設施設備情況進行督查。

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對所屬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排查,對燃氣用戶安全用氣情況入戶進行安全檢查。對單位用戶的檢查每年不低于3次,對居民用戶每年不低于1次。

第十四條 遇有國家和省組織的一系列安全生產活動或者存在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如:安全生產月、重大活動開展前、國家和省緊急部署要求、極端天氣和季節來臨前等等,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形勢要求和燃氣安全的特點,組織力量開展專項專題檢查。

第十五條 對需要了解燃氣經營企業對重要設施設備日常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情況等,如:燃氣經營企業對設施日常安全巡查情況、搶險搶修情況、應急處置情況、設施保護情況等,可以采取暗訪的形式進行檢查,各級燃氣管理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暗訪。

第十六條 燃氣管理部門安全檢查人員必須是負有安全檢查監督職責部門的正式在編人員,每次檢查必須由2人以上參加,對檢查的企業和內容簽字負責。檢查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

對涉及技術性較強的檢查項目和內容,應當由負責組織檢查的部門聘請燃氣專家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參加,并對專家遵守法律法規和檢查紀律負責。檢查結束后,檢查表格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燃氣安全檢查一般遵循如下程序:

1、確定檢查內容,制定檢查方案;

2、制發檢查通知,準備檢查材料和檢查文書;

3、成立檢查組,對檢查人員統一培訓,明確檢查要求;

5、聽取檢查單位匯報,按照檢查方案和檢查內容逐項進行檢查;

6、發現隱患和問題的,制發整改通知書,由檢查組組長簽字后交有關單位負責人簽字接收。

7、向受檢部門和企業負責人反饋檢查結果和整改意見;

8、跟蹤督導存在問題和隱患整改情況,落實整改責任,督促做好整改結果驗收;

9、對檢查成果進行分析運用,制定改進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管轄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級燃氣管理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安全檢查工作實施督查督導,年度督查督導次數不低于2次,不定期的抽查不低于1次。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規范、法規規定、檢查方案進行檢查,確保監督檢查質量。

第二十條 在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檢查人員必須做好資料、現場的書面記錄(或按需進行錄音、拍照、錄像等),對檢查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安全問題和隱患,由檢查人員和受檢單位負責人簽字存檔。

第二十一條 依法建立健全第三方安全監督評價機制。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對可能存在隱患的燃氣設施進行安全評價,評價的機構和人員必須具備法定的資質資格。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燃氣設施工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具備法定資格的評價機構對其進行安全評價,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督促相關企業和單位處理。

第五章 結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結束后,必須對檢查結果進行書面反饋或者通報,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責成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和有關責任企業、單位限期處理,對重大問題和隱患,由各級燃氣管理部門分級實行掛牌督辦,對燃氣管理部門督辦期限內仍未整改的隱患和問題,提請各級政府或者安委會掛牌督辦。

第二十三條  下列燃氣安全隱患由省級燃氣管理部門掛牌督辦:

(一) 省燃氣管理部門在檢查督導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規建設、嚴重違反強制性條文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二)所有違法違規經營問題和重大隱患限期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設區的市燃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由上級燃氣管理部門掛牌督辦的,應當書面報請省里掛牌督辦;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措施不達標、有關責任單位不予整改的,按程序逐級報請省里掛牌督辦。

第二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和有關單位對檢查文書中列舉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內容,要嚴格落實整改措施,舉一反三,及時糾正其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排查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企業整改完后,燃氣管理部門要組織復查驗收,出具整改情況復查或驗收意見書,并及時歸檔備案,確保形成安全監管閉合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現違法建設、經營和重大隱患等問題的,必須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各級燃氣管理部門應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以書面通知責任單位,督促落實整改。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檔案管理制度。各級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等,建立管理檔案,做到一企一檔,每次檢查有記錄,查處隱患有反饋,整改結果有驗收,做到檢查監督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八條 建立燃氣安全重要事項報告制度。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于每季度末,向所在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書面報送燃氣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列出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清單;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分析匯總后,應在下一季度前5日內報送設區的市燃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應在接到材料5日內將轄區內燃氣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情況分析匯總材料報從省燃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對問題和隱患發現不及時、處置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應當約談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單位)負責人,拒不整改或者由此發生事故的,嚴厲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燃氣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置,依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條例》等法規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查處工作規程》(建質[2013]4號)等規范性文件要求進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